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非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