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非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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