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隐匿节余资金或者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进行基本建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行为中有漏缴税费的,应予补缴,并处以违纪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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