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