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违法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