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的有关费用,由审计机关予以收缴,并按违纪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