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由审计机关处以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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