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开工前审计,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开工前审计。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补办审计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