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十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开工前审计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