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均适用本条例。
凡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开支,均应当接受审计该建设项目的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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