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条

郑州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费用结算以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建设单位不得多付相关费用,已多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对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应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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