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人防工程等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以及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法建筑的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人防工程等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以及房屋的消防、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防雷、抗震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法建筑的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