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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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
第三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危险治理、装饰装修以及白蚁防治等安全管...
第四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房屋使用安全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房...
第六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市...
第七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接受...
第八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危害房屋使...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九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公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居住权人、承租人...
第十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
第十一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委托管理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
第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
第十三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屋受让人交付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以及房屋竣工...
第十四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对相邻房屋可能造成损害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先行制定专项防护...
第十五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房屋装饰装修不得影响共有部分使用,...
第十六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支持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蚁害的,县(市、区)...
第十七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房屋安全动态监测仪器和线路位置,设置建筑结构性能监测...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
第二十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 既有建筑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能力的房...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影响鉴定,并在施工全...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鉴定程序、方法和鉴定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行业、...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报告报送县(市、区)...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 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委托重新鉴定。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县(市)、上街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进行分类治理:
(...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房屋使用...
第三十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危险房屋治理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房屋使用安...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危险房屋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政策性...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应急抢险组织体系,制定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房屋使用安全实际状况,可以采取划定警示区域、利用或者...
第五章 农村房屋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农村房屋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农村...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农村房屋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管理,确定安全管理组织及人员,建立...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农村房屋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房屋安全档案,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治理危险房屋、消...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农村房屋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村民对自建房屋实行规范化管理,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通过...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农村房屋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农村企业用房、公共设施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以及集中新建的农村房屋等,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农村房屋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技能培训,提高建筑工匠专业技术水平,提升农村房...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动态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普查和危险房屋排查。
县...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信...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开展安全...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
(一)接到房屋安全隐患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送鉴定报告的,由县(市...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