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农村房屋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农村房屋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农村企业用房、公共设施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以及集中新建的农村房屋等,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和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