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动态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普查和危险房屋排查。
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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