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开展安全检查,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告知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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