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
(一)接到房屋安全隐患报告的;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巡查检查中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
(三)接到关于房屋使用安全举报、投诉的;
(四)通过其他途径获知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经现场查勘后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政策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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