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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