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既有建筑幕墙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施工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既有建筑幕墙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施工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