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送鉴定报告的,由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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