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二)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承重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或者剪力墙等构件;
(三)建筑幕墙,是指由玻璃、石材等板材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于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围护墙体;
(四)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安全的房屋。
(一)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二)承重结构,是指房屋的承重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或者剪力墙等构件;
(三)建筑幕墙,是指由玻璃、石材等板材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于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围护墙体;
(四)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安全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