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为拒不查处的;
(二)未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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