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鉴定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鉴定人员自受到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鉴定人员自受到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