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农村房屋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农村房屋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房屋安全档案,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治理危险房屋、消除安全隐患。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