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农村房屋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农村房屋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检查及应急抢险处置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