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应急抢险组织体系,制定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