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危险房屋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政策性住房作为临时过渡住房。
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出临时过渡住房。
危险房屋整体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的住房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安排。
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出临时过渡住房。
危险房屋整体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的住房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