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措施进行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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