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
房屋出现局部坍塌、随时有坍塌危险等其他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房屋使用人停止使用;房屋使用人拒不停止使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搬离、加固等必要的应急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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