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治理期限。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