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县(市)、上街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改造治理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