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报告报送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