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影响鉴定,并在施工全程进行跟踪监测:
(一)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离基坑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轨道交通、地下管廊、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一)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离基坑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轨道交通、地下管廊、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