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 既有建筑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能力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的;
(二)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事故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的;
(二)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事故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