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房屋使用安全实际状况,可以采取划定警示区域、利用或者拆除相邻建(构)筑物等应急抢险措施。
因应急抢险损害相邻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因应急抢险损害相邻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