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房屋安全动态监测仪器和线路位置,设置建筑结构性能监测系统。
鼓励运用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新技术、新设备,开展房屋安全动态监测预警和防范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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