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委托管理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建立房屋安全档案。
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