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的;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使用房屋的;
(四)降低房屋底层室内标高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原建筑设计用途的;
(六)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人防等整体功能的主体结构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的;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使用房屋的;
(四)降低房屋底层室内标高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原建筑设计用途的;
(六)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人防等整体功能的主体结构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