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对相邻房屋可能造成损害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先行制定专项防护措施;造成房屋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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