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二)对房屋建筑结构、幕墙及其附属设施承担安全使用、隐患治理等责任;
(三)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四)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防范治理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二)对房屋建筑结构、幕墙及其附属设施承担安全使用、隐患治理等责任;
(三)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四)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防范治理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