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九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公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居住权人、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实际使用人以及房屋代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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