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房屋使用安全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突发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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