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市市区内房屋登记工作。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登记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