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1-12-20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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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第二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房屋登记机构应... 第四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市市区内房屋登记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房... 第五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颁发、换发或者... 第七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第八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共有房屋的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按份共有的房屋,单个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屋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 第九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被监... 第十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 (二)人民法院判决收归... 第十一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属于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 第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 第十四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 第十五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 第十六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下列期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一... 第十七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地址和编号的房屋或者特... 第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接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协助执行文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执行文书载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由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 (一)... 第二十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按下列规定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房屋权利人享有相应物权的证明。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资料,应当统一管理、妥善保存。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查阅、抄录、复制,房屋登...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登记费用进行管理和...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申请新建商品房...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共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申请新建非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二)建设工程规...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受遗赠、作价出资入股、单位合并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与转移事实相关的证明材料; (...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 第三十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 房屋因拆除、焚毁、倒塌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屋灭失后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等致使房屋权利消失后,房屋权利人...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抵押合同; (三)主债权合同;...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并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以房屋、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办理。 第四十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四十条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三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四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主债权合同;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五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三)当事...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主债权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预告登记的房屋,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因转让、抵押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预告登...

第六章 其他登记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六章 其他登记 第四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并提交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据材料;利...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六章 其他登记 第四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可以直接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进行相应更正,并... 第五十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六章 其他登记 第五十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已经... 第五十一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六章 其他登记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异议登记失效,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申请人在... 第五十二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六章 其他登记 第五十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中止办理该房屋转让、抵押等登记,作出中止登记的决定,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 第五十三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六章 其他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撤销房屋登记,但房屋权利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一)司法机关、仲裁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 第五十五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以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 第五十七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登记机构... 第五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办理初始登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