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六章 其他登记

第五十一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六章 其他登记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异议登记失效,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受理通知书。诉讼、仲裁程序结束后,有关当事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登记或者注销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被注销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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