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六章 其他登记
第五十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六章 其他登记 第五十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等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持权利归属可能存在错误的有关证据,申请异议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收到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并向申请人出具证明。
房屋登记机构收到异议登记申请后,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并向申请人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