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六章 其他登记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六章 其他登记 第四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可以直接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进行相应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
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该房屋转让、抵押等登记,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更正登记办理完毕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恢复办理相关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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