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六章 其他登记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六章 其他登记 第四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并提交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据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进行相应更正;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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