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主债权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证明;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