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五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