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三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相应条件和期限的证明。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相应条件和期限的证明。